很多建筑企业为了节约成本,通过制造假的花名册或者第三方施工团队回避保险的问题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有特别的规定,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“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,支付保险费。”企业遵纪守法、为工人的身心多一份保证,是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,更是企业文化的体现。
本文从建筑企业自身的角度出发,分析一些保险的要点,要注意哪些问题。
被保险人的范围
被保险人:按照建筑法的规定限于建筑施工企业中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,主要包括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,不包括其他非危险作业以及不在施工现场作业的职工。在签订保险合同中,除了以上范围,基本还有以下条件。年龄规定:年满十八周岁到六十五周岁、身体健康、能正常工作、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合同的保险人。
注意要点:被保险范围、保险合同的年龄规定。
(南通正道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定的建筑工程团体保险合同)
购买哪种保险
一般购买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、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。这两个保险是一定要购买的。另,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。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,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。
注意要点:哪些是建筑工程团体或企业必买的保险?费用是企业支付,而非职工。
被保险人已有残疾,保险公司如何处理
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,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对应《伤残等级评定标准》所列的给付比例,扣除原有残疾的给付比例,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。
注意要点:职工入职前,一定要有体检报告(一般是面试时,职工提供,费用自理),可降低企业风险。实在遇到问题,按照保险公司的给付方式。
(南通正道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定的建筑工程团体保险合同)
保险期限
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。提前竣工的,保险责任自行终止,和保险公司结算费用,可以退部分未到期费用。因工程内容有更改的,如:工期延长、工程量增加、人工增加、人工减少(离职或调钢又有不同)等,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。
注意要点:提前竣工,一般可以退剩余费用的80%左右,20%左右为手续费。延后竣工的,注意保险顺延。如员工离职,可以结算未到期费用,企业注意节省开支。
投保时间
企业要在工程开工前期,办理好保险事宜,否则,一旦遇到突发事故问题,得不偿失。
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理赔
因下列原因造成伤害的,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:
(一)投保人的故意行为;
(二)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三)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、被袭击或被谋杀;
(四)被保险人因妊娠、流产、分娩、药过敏所导致的;
(五)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外科手术;
(六)被保险人因病所致残疾、非急性病所致死亡;
(七)被保险人未遂医嘱,私自服用、涂用、注射物;
(八)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,因突发急性病,且自发病之时起超过48小时的,因同一原因导致身故的;
(九)任何生物、化学、原子能武器,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、灼伤、污染或辐射;
(十)恐怖袭击。
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、残疾的,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;
(一)战争、军事行动、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;
(二)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、管制药的影响期间;
(三)被保险人酒后驾车、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;
(四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措施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;
(五)被保险人在非工作期间因突发急性病或猝死;
(六)施工企业因工程停顿整改期间,擅自继续作业所发生的保险事故;
(七)被保险人在非工作期间,或在非施工现场以及非合同约定的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;
(八)工程停工期间。
住所/通讯地址变更及时通知的义务
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,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。投保人未通知的,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信息,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。
注意要点:地址变更务必及时沟通,否则一旦造成事故,资料未及时到达,影响保险费的结算导致得不到保险理赔的严重后果。
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
及时通知: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导致事故的,应于身故后的24小时内共同告知保险人;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机体损伤,应于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。
注意要点:身故情况,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;机体损伤,10个工作日内通知,注意时间限制。
以上内容只是保险公司关于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、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一部分条款,介绍一下,希望对大家有用。另,很多公司对于这种保险合同的细则不留心查看或者不看,这是不可取的。所谓保险,就是为公司的风险管理多一份保障,人身风险保障是重中之重,不可掉以轻心,建议找专人管理保险合同。